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大同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20〕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人民群众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系统工程,应统筹兼顾,考虑长远,力求在公共财政适度支持的情况下实现精算平衡。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相结合。统筹考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国有资本现状和企业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合理确定划转比例。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同步推进,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混合所有制改革、改制上市以及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 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目标相结合。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划转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坚持独立运营,与多渠道筹集社保基金的政策目标相结合。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的国有资本应集中持有,独立运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三、划转内容、范围、对象、比例等 (一)划转内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指通过划转国有企业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由省财政厅代省人民政府持有,省财政厅授权或委托特定承接主体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运营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建立社保基金的战略储备基金。 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以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之日(即2017年11月10日)为准确定。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2016年末测算的应划转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二)划转范围。将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除外。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执行。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三)划转对象。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市、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下同)监管的企业集团股权为划转对象。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国有股东分别属于中央和地方管理的,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进行划转。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时,按照不重复划转的原则,只划转各级人民政府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股权。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应履行划转义务。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四)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划转比例根据中央政策规定及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适时调整。 (五)承接主体。划转的国有股权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代省人民政府集中持有。市、县级所有符合划转条件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由省财政厅依托现有机构、人员组建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独立运营划入的企业国有股权。市、县级不再设承接主体。 (六)划转基准日。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如上一年度最后一日至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 四、划转程序 (一)按照我省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安排,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提出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其中: 1、市、县级所属企业。由市政府按照应划尽划的原则,提出本行政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审核确认。 2、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参照上述条款履行审核程序。国有股东涉及多个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须告知有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二)市、县企业国有股权划转方案经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审核确认后,由市政府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市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企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登记情况报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涉及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资运营公司应及时将国有股转持通知抄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有股权划转结束后,有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企业需要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市财政部门要向省财政厅报告本行政区内企业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 五、划转后国有资本管理 (一)资本管理。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对划转的国有股权,自划转之间起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每年6月底前,承接主体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二)收益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省财政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六、实施步骤 划转工作要按照应划尽划、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2021年6月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市县企业国有股权的划转。 七、部门分工 (一)市财政局负责按上级要求研究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相关制度措施,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督促企业按规定完成国有股权划转。 (二)市人社局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配合督促企业按规定完成国有股权划转。 (三)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运营公司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并按程序报批,配合审核确认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 (四)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国务院和省政府赋予的重大任务。各县(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划转工作顺利推进,按时完成。 (二)强化考核监督。市政府将建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有关县(区)和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督促整改。有关县(区)和部门要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划转进展情况。 (三)完善配套政策。有关部门要围绕划转工作,加强政策引导,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附件:大同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大同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任希杰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 员:张 炜 市人社局局长 刘义深 市财政局局长 王一明 市国资委主任 魏智力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李志刚 市金融办党组书记 刘世伟 市税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