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

索 引 号: 0352fgw00/2024-00044
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4-06-13 08:34
标题: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同市打造诚实守信信用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同发改信用发〔2024〕26号
时效: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同市打造诚实守信信用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3 08:34 来源:信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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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同市打造诚实守信信用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同发改信用发〔2024〕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同市打造诚实守信信用环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遵照执行。

附件:大同市打造诚实守信信用环境工作方案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9日

(此文主动公开)

附件

大同市打造诚实守信信用环境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信用体系,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水平,根据《大同市全面创优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和市委十六届六次全会部署要求,全面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信用惠民便企水平,以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为“融入京津冀打造桥头堡”、深耕“四大赛道”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最优营商环境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制度保障

1.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贯彻实施,强化信用制度合法性审查,依法依规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根据《山西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3年版)》和《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3年版)》,编制《大同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和《大同市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4年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落实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县(区)、本部门年度信用工作计划,在财政预算中落实信用建设专项经费,组织开展诚信宣传活动(各县区每月至少两场次,各有关单位每季度至少一场次)并在“信用大同”网站展示。(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二)强化信息归集共享

4.全面纠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重错码占全市代码总量的比例不高于万分之一。对各类新增主体开展规范赋码,严禁出现重错码情况。(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委编办、各有关单位)

5.确保“双公示”信息上报率、合规率、及时率均达到100%。(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有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职能的市直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6.提供不动产信息、科研信息、纳税信息、水费信息、电费信息、燃气费信息归集接口,确保相关信息及时足量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市不动产管理中心、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7.对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采取有效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严格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确保不发生信用网站意识形态责任事件,不发生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安全事件。(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

(三)强化政务诚信

8.在持续做好“双公示”的基础上,扩大行政行为信息公开范围,建立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监督等行政行为7个工作日内网上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9.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指标体系,客观评价各级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情况。(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10.在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人员招聘、评优评先、提拔任用、发展党员、职称评定等领域)等工作中应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11.建立健全政府清欠工作机制,扎实开展“两不一欠”专项行动,做好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12.建立“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持续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准确记录各级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对承诺的履行情况。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责任单位:市中院、市发改委、市纪委监委)

13.加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统计、街道和乡镇等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督促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严格履行向社会作出的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统计局)

14.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培训课程,加强公务员法律和信用知识学习,提高公务员诚实守信意识。落实公务员录用、调任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在公务员录用、调任、职务晋升、评优评先中查询信用信息,做到逢录必查、逢调必查、逢任必查。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在典型选树、评选表彰中优先考虑守信公务员。(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有关单位)

15.强化涉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失信案件协调处理,督促相关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按期履行义务,确保全市政府机构失信案件动态清零。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推动人民法院与政务诚信牵头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共同推进政府履约。(责任单位:市中院)

(四)促进信用应用

16.积极开展综合运用信用评价,对监管对象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在市场监管、税务、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生态环境、矿产资源、能源、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率先开展信用等级评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17.加大信用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加快大同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与省级节点、国家平台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18.实现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公共服务重点环节深度融合,推进信用信息在便企惠民、社会管理、生产经营等领域的实际应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积极探索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领域“信易+”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以“信用+医疗”为突破口,打通信用领域京津冀晋协同发展通道,分享京津冀协同发展信用红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19.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为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等增信支持,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管局大同分局、人行大同中心支行)

20.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信贷融资方式。积极拓宽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范围,发展订单、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优先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金融支持,加强对先进制造业、传统产业升级和产业链供应链的贷款支持,以及围绕“双碳”达标,加快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推广。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规范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推动消费信贷业务规范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管局大同分局、人行大同中心支行)

(五)完善信用监管

21.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梳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事项清单,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中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22.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明确承诺事项和承诺管理具体要求,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推动将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到评审专家选择、科技计划执行的各重点环节,并签订信用承诺书。加强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完善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23.全面实行纳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将信用承诺作为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的一项重要事项,记入信用记录,对于签署承诺书后出现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信息通过“信用大同”网站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4.大力开展A级纳税人培育,A级纳税人数量占注册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5.加强煤炭、天然气、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合同履约监管,深化签约履约信息归集共享和合同履约结果应用。将合同履约结果依法依规纳入交易双方信用记录,并作为信用信息定期进行归集汇总和公示通报,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26.健全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互联网+监管”为主要应用的新型综合监管机制。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联动响应和协同监管机制,实现“一处发、全网协同”。推进职业技能培训、房屋建筑类建设项目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逐步建立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机制,实现企业群众“有求必应”、政府部门“无事不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

27.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完善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在市场监管、文化执法、劳动监察、生态环境等领域实施以信用信息代替企业办理无违法违规证明。(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28.强化重点领域全链条监管机制。市级监管部门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明确重点监管事项、程序、方法等。提升市场监管现代化水平,推动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切实提高市场监管综合效能,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领域,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的严格监管,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9.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电力市场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多部门、跨地区信用惩戒联动机制,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市能源局)

30.按照国家发改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工作规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中院、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探索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及时调整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中院)

(六)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31.完善消费维权制度机制,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进一步推进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和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矛盾纠纷源头治理能力。围绕消费欺诈、个人信息滥用等问题,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2.加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监管,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督促指导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落实年度报告制度,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管理措施。强化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承诺应用和信用监管。严厉惩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效规制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切实提高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中院、各相关单位)

33.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在各级民政系统门户网站和“信用大同”网站公开慈善组织信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要依法依规通过“慈善中国”做好募捐备案。依据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慈善组织活动异常名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把打造诚实守信信用环境作为创优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加强市县联动,夯实主体责任,实施强力推进。

(二)强化监督考评

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列入市级督查检查工作计划,将打造诚实守信信用环境纳入全市营商环境考核,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通报,提升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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