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同发改监督发〔2024〕67号
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各支行,市属粮食企业: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农发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晋粮监字〔2024〕26号)《山西省地方储备粮库存定期清查办法(试行)》(晋粮监字〔2022〕68号)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大同市分行决定开展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清查工作。现将《2024年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清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同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同市分行
2024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清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粮食购销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巩固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不断强化政策性粮油库存管理,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增强扛稳粮食安全重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将政策性粮油库存清查作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以及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精心谋划部署,确保各项工作紧密衔接、有序推进。全面落实《关于持续强化粮食购销领域执法监督的实施意见》(晋粮监字〔2023〕80号)要求,统筹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压紧压实承储企业管理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打击涉粮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依法治粮高压态势,守住管好“三晋粮仓”。
二、清查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范围。市、县粮食企业承储的其它中央事权粮(油),省、市、县级储备粮(油),以及承储库点的商品粮(油)库存。
(二)清查内容。
1.库存粮油数量情况。检查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粮油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账务处理合规以及库贷挂钩情况。
2.库存粮油质量情况。重点对库存粮油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扦样检验部分仓房(货位)储存粮油符合国家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全面核查全周期各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3.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23年度地方储备粮油规模落实及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情况。
4.“两个安全”及购销政策执行情况。按照《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等相关要求,全面检查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相关内容。检查粮油购销政策规定执行情况。
5.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全面检查承储库点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
6.既往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现场核查涉粮专项巡视巡察、专项审计、专项整治发现问题整改情况、2023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以及其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逐条开展问题整改处置,是否有遗漏或故意隐瞒不报、拒绝整改处置现象;对已整改的问题相关制度措施是否补充完善并执行落实到位,是否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屡查屡犯;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是否积极整改并实施台账管理,是否能够按照规定时限和措施完成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严肃依规依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是否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置。
7.租赁库点内控管理情况。重点排查政策性粮油租仓库点仓储和质检设备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存在重大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储备粮直属企业对租仓库点的日常监督管理是否到位,与租仓库点职责划分是否清晰,驻库监管人员配备及日常工作职责是否能够满足储存管理需要。
8.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使用情况。重点检查粮食购销监管和粮库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应用情况,是否按《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完成项目建设,是否达到全覆盖要求,是否符合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建设规范,是否应用信息化系统开展业务和管理工作,数据上传是否全面、及时、准确,视频监控是否在线互联,是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化系统日常管理等。
三、清查工作总体安排
(一)库点选择。对辖区内地方政策性粮油承储库点进行全面清查。抽查库点选择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考虑既往检查发现问题、粮食性质、库点布局、储存年限、上一年度未进行库存检查等因素,既要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政策性粮油库存总体情况,又要最大限度发现问题,消除风险隐患。对因熏蒸等原因无法入库检查的,当地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要求承储企业签订粮食安全承诺书,待条件允许后立即组织入库检查。
(二)清查方式和要求
1.数量检查。全面清查地方储备粮油,对承储库点库内所有粮(油)要逐仓逐货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加强关联检查、区域协查,深挖深层次问题和腐败问题线索。对实物检查发现超过允许差率范围的,要查清查实差率原因、问题根源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线索,坚决采取移库清查的方法,彻底核实库存粮油准确数量。
2.质量检查。以仓内现场检查为主,重点检查库存粮油质量、品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是否与质量档案相符。根据被检查企业库存粮食性质、品种、年限等因素随机选取扦样货位,对外观质量差、与质量档案明显不符、质量存疑的货位进行重点扦样检验。原则上1个被检查粮食(油脂)库点扦样检验不少于3个货位(油罐)。扦样检验要求按照《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软件使用。本次粮油库存清查使用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应用软件,分解登统、检查数据录入、结果汇总等均通过软件进行操作完成。
四、清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一)清查时点。以2024年3月31日为清查时点,并以清查时点库存统计数据进行分解登统。
(二)进度安排。清查工作分准备及自查、市级普查、省级抽查和问题整改处置5个阶段。
1.准备及自查阶段。各县(区)各单位要细化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检查人员,做好粮库基础信息录入和分解登统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准确填写检查表格,撰写自查报告,同时做好检查工具配备、账务资料整理、货位平整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2.市级普查阶段。5月30日前,市发改委对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油逐货位进行检查。市级普查阶段坚持应查尽查,查必彻底。检查结果和工作底稿录入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应用软件。
3.省级抽查阶段。6月30日前,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相互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由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领导带队,组成库存清查小组,开展跨市交叉检查。每个市选取不低于5个库点,抽查政策性粮油数量不低于相应性质库存总量的30%.具体检查安排另行通知。
4.问题整改处置阶段。各县(区)各单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对照发现的各类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加强跟踪督促,实施限期销号管理。要依据监管权责分工,及时移交相关问题线索。要用好督导检查、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督促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市发改委将加强重点问题督办,适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工作。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深刻认识2024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坚持从严从细从实的工作要求,以“零容忍”态度,牢牢守住库存粮食安全底线,坚决消除政策性粮食收储购销领域风险隐患。
市发改委、市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大同市分行成立领导小组,积极发挥协同监管机制作用,加强对库存清查工作的指导。各县(区)也要成立库存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形成检查合力,共同完成好辖区内粮油库存清查各项工作。
(二)注重检查实效。要创新方式方法,统筹利用信息化监管、视频抽查、交叉检查、“四不两直”抽查、跨部门联合执法、案件核查、约谈问责等方式方法,及时研判核查问题线索,不断提高检查权威性和针对性,强化监管震慑作用。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严格对照检查内容,对承储库点进行全面深入“体检”,坚决防止问题未查清即草率定性、以督导调研代替检查等。要按照“铁拳行动”安排,将政策性粮油业务检查与督促指导承储企业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既要杜绝“以管代罚”,又要防止“只罚不管”,引导企业及时改正问题,切实提高内控管理水平。
(三)严格行政执法。要严格落实“铁拳行动”,按照“严监管、强执法、重处罚、增质效、抓规范、保提升”目标要求,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要严守行政执法法定程序,规范运用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杜绝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杜绝以整改通知、通报、内部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等代替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处理。
(四)严肃追责问责。要认真落实《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粮食储备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职尽责的相关企业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相关监管部门行政监管不到位,检查走过场、发现问题不深入、督促整改不力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责任人任免机关提出追责问责或岗位调整等处理建议。
(五)严明工作纪律。要督促检查人员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保密规定。检查人员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群众监督,如发现检查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第一时间报告市发改委。
(六)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勤俭节约、降低成本的原则,安排落实库存清查工作经费。各县(区)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抽调检查人员相关费用由抽调部门同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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