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同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同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大同市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全市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疫情、供求关系变化等原因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波动等情况,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2预案适用将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高效处置。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大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大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协助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农发行大同市分行、大同军分区、武警大同支队有关负责人组成。工作职责见附件2。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主任兼任。工作职责见附件2。
2.3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市指挥部设监测预警组、应急处置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治安维护组、善后处置组等6个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见附件3。
2.4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正常进行。当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紧急状态时,及时启动本级粮食应急响应,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时,由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逐级提请市、省指挥部进行调控。
3风险防控
加强对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逐级向市、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预警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4.2预警发布
当有迹象表明粮食应急状态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及程度发布预警,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3预警预防行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预警,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根据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信息,准确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会商分析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将事态进展程度情况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防控,防止事态扩大,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按照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市级粮食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
5.2Ⅰ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市内5个以上的县(区)或大同市平城区、云冈区同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全市范围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以及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应急状态。
5.2.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紧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作出评估和判断,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记录反映有关情况。事发地的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时跟踪事态发展状况并随时将粮食市场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
(2)制订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方案,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3)提出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含成品粮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指挥部下达动用命令。
(4)落实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和补贴来源。
(5)迅速启动全市粮食加工和供应应急系统,落实保障措施,安排粮食加工和供应。
(6)组织对事发地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事发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7)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
(8)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9)必要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提出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
(10)执行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指令。
5.3Ⅱ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市内2个以上5个以下的县(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全市范围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100%以下,以及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应急状态。
5.3.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发地的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作出评估和判断,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并及时记录反映有关情况。事发地的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将粮食市场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2)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含成品粮储备),包括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市储备粮数量在15000吨、市储备油1500吨以下的,市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3)落实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和补贴来源。
(4)制订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方案,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5)迅速启动全市粮食加工和供应应急系统,落实保障措施,安排粮食加工和供应。
(6)组织对事发地的县(区)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事发地的县(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7)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平城区、云冈区),对重点群体(如军队、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城市大型商业超市、商场、连锁店等)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8)迅速组织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必要时请求省政府动用省级储备粮支援。
5.4Ⅲ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市内1个县(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全市范围内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50%以下,以及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应急状态。
5.4.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发地的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指导事发县(区)开展相应应急工作。及时分析研判事态变化,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同时迅速派出检查组,对事发地的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整顿,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粮价等违法行为。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事发地的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应,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及时向市指挥部上报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情况,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必要时及时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5信息报告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事发地的县(区)粮食应急机构要迅速将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事态紧急时,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可越级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书面报告。同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上报信息时,可先简报后详报,不涉密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外网电子邮箱等方式报送。
接到事发地的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市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当市指挥部应急工作无法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市指挥部要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5.6信息发布
市级层面的应对工作信息由市指挥部统一发布。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
5.7应急结束
粮食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平稳,群众心理趋于稳定,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由市指挥部宣布结束市级应急响应。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应急费用清算
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或市级储备粮不足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进口、采购、征用、加工、供应、运输等不同品种粮食所发生的本金、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等开支进行审核,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的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大同市分行等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清算,收回贷款本息。事发地的县(区)应急费用的清算,由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决定。
6.1.2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加强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各级储备粮和商品库存,在一年内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2总结评估
粮食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梳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7应急保障
7.1物资保障
7.1.1粮食储备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落实市、县粮食储备规模,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并根据调控需要,保持必要的商品周转库存,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1)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大同市分行进一步优化市级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重点保证平城区、云冈区以及其他缺粮地方动用市储备粮需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和应急需要,各县(区)要建立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油储备,确保全市应急状态下的应急调控。
(2)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者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山西省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晋政发〔2010〕104号)所规定的最高、最低库存量义务。
(3)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7.1.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在市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有关应急粮食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主要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通过市、县粮食应急系统组织应急费用清算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需要,掌握联系和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内加工能力不能满足需求时,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可根据需要,直接从市外调入面粉或食用油。
(2)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应急费用清算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和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连锁超市、商场以及其他粮油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配送储运系统。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建设粮食应急配送和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油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应急企业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应急费用清算名单要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备案,并根据加工经营情况及时调整。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7.2资金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粮食应急加工、应急供应、应急配送和储运能力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资金,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7.3交通运输保障
要协调应急状态下运送应急粮食物资所需的公路运力,确保公路运输通行。要依法建立粮食应急状态下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粮食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市指挥部可报请市人民政府下达指令强制执行。
7.4通信保障
7.4.1市、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逐级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变更后要及时通知成员单位,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7.4.2市工信局应依法协调相关通信运营部门保障粮食应急监测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粮食应急信息。
7.4.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粮食应急状态下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5培训、演练和宣传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处置粮食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对负有处置粮食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建立新闻宣传快速反应机制,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形成正面引导、及时报道的舆论环境。
7.6奖励和处罚
对出色完成应急工作,在完成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拒不执行应急规定、扰乱粮食应急工作,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罚。
7.7网络舆情安全保障
加强涉及我市粮食安全领域的网上舆情信息监测,协助主管部门在网上开展警示宣传和辟谣工作。
8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附则
9.1名词解释
粮食应急状态: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变化,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原粮:指小麦、稻谷、玉米等未加工的粮食。
成品粮:指加工后的面粉、大米、小米、玉米面等。
储备粮:指各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9.2本预案涉及到的数量,以上的含本数,以下的不含本数。
附件:
大同市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示意图.pdf
大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pdf
大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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