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同市教育局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定价管理的通知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同市教育局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定价管理的通知
同发改收费发〔2024〕58号
各县(区)发改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定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费项目
(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以收取住宿费;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直接服务或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课后服务费、补办证卡费、校车费、自助洗涤衣物和公共澡堂服务费等;代收费包括:校服费、教辅材料费、作业本费、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购置费、春秋游费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当符合省政府确定的收费项目,不得自立收费项目。
二、规范收费标准
(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课后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山西省定价目录》授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中,适用范围较广或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收费,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其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应遵循“确有必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由学校根据实际确定收费标准,对外公示后执行。
三、完善定价机制
(五)制定(调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后,报省授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做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制定(调整)学费、住宿费和课后服务费标准,应在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
申请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学校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经费来源、出资方式;申请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方案、依据和理由;近三年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申请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自评。
2、学校合法有效的资质(法人登记证、办学许可证等复印件)、学校章程、办学协议。
3、成本测算材料。主要包括: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教职工人数、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未来2年生均教育培养预测成本(含未来2年发展规划及预算投入计划)等。新办学校提供当年收支预算情况和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
4、学校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5、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七)制定(调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要坚持非营利的原则,按照成本补偿,统筹考虑办学质量、市场供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补助、价格指数CPI变动情况和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
(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向上调整应当选择时机,平稳有序进行,不得集中大范围调整,确保市场稳定。对于无学费标准申请制定学费标准的学校,包括新建、整体搬迁、转型升级小班化办学等类型的学校,在无法核定生均定价成本的情况下,可由价格主管部门比照同等同类学校制定试行价格标准,试行期为1-2年。
四、强化成本审核
(九)制定(调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应当加强成本审核,严格核减不合理支出。成本审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监管制度的规定。
2、相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相关。
3、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需要,综合考虑价格上涨和人工成本增长等因素,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定价成本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
(十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定价成本是指学校培养一个标准学生的年平均成本。
(十二)教职工平均工资据实核定,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教职工人数按照年度实际在岗人数核定,不得超过规定人数。规定人数按照小学学生与教职工19:1、初中学生与教职工13.5:1确定。年度人数变动较大的,计算年平均数。
(十三)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可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原值、分类定价折旧年限核定。其中,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捐赠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
(十四)无形资产摊销采用直线摊销法,按照无形资产原值、受益年限核定。土地使用权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摊销。
(十五)修理费据实核算,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的大修理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学费收入的0.5%。
(十六)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已核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扣除修理费、业务招待费)的15%。未超过15%的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予以核减。
(十七)学校因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而获得的各类政府补助,应当冲减总成本。
(十八)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1、学校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支出;
2、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正常教学活动有关、但有经常性财政补助的费用;
3、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4、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5、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6、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7、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等;
8、国家和省规定不得记入定价成本的其他支出。
(十九)课后服务费定价成本包括与课后延时服务有关的人员劳务报酬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维修费、水电费等)。成本核算具体分摊方法采用课时比例法。
五、加强资金管理
(二十)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伙食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
(二十一)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二十二)学校伙食费属于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应按成本计费、单独核算(并与教工伙食分开),不得盈利。月度有节余或亏损的,可与相邻月度互补使用,期末结算清零。
(二十三)学生入学后因故发生退(转、休)学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应按以下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1、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员退(转)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2、入学新生三个月内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本学期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本学期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予退费。
3、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不予退费。
4、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5、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
6、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拒力量导致的停学停课,按省级相关退费规定执行。
(二十四)制定(调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应当从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除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外,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小学一年级、四年级(限于分学段的学校)和初中一年级学生,其它年级的学生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收费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同一学段的学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在相同住宿条件下,新老生执行同一住宿费标准;插班生按插入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执行。同一地区、同一规模、相同硬件设施和相似教学质量的学校原则上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二十五)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门户网站、校园公示栏、收费场所、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投诉电话、退费办法、减免规定等与收费相关的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十六)实行收费年度报告制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执行收费的基本情况、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年度收支情况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并填报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二十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加强收费自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办学成本核算制度,自觉执行收费政策,合理控制成本。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六、落实监管责任
(二十八)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提醒、约谈、通报等方式,引导和督促学校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二十九)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配合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所需资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查处,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
1、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的;
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
3、跨学期预收费用的;
4、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等费用的;
5、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学产品或教辅材料,增加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变相收费的;
6、以家长委员会名义摊派收取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或者以班干部名义收取讲义费、试卷费、饮水费、冷(暖)电风扇费、班费、活动费、照相费的;
7、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者变相违规补课而加收相关费用的;
8、不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或者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的;
9、不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相关规定,在服务性收费中获取利润、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或者允许校外服务机构及经销商直接向学生和家长收费的;
10、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4年3月27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同市教育局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
(此文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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